章程

名称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砂劳越古晋省及三马拉汉省华人社团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会址与会议地点

第二条:

(一)本会会址与会议地点设于古晋浮罗岸路福建公会大厦三楼;

(二)本会通讯地址为古晋邮政信箱六○八号。

宗旨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

(一)联络及团结古晋省及三马拉汉省华人社团,谋求我国各阶层人民之福利与进步。

(二)关注、研究与促进我国之经济、文化、教育、慈善公益等事业,以及民族间之和谐。

(三)购置及保管产业,利用盈馀基金作适当之投资。

(四)维护及促进我国公平合理之社会。

(五)研究及促进我国华人社团公会之改革,以配合我国社会之进展。

(六)讨论及研究有关华人社会之任何课题。

(七)联络及团结国内其他华人社团总会,进而与其联合组成全州及全国性之华人社团总会联合会。

(八)为马来西亚人民,尤其是砂劳越人民而设立一教育基金。

(九)为筹款项使本会有经济能力展开会务而达致本会之宗旨。

(十)采取符合前文细节中所未明文规定之行动,俾使达致本会之宗旨。

会员

第四条:

(一)本会会员以社团为单位,凡于古晋省及三马拉汉省注册之社团及其他合法之团体,其华人会员人数超过其会员总人数之九十巴仙者,皆有资格申请为会员(以下简称社团会员)。唯发起组织本会之社团,不必经过通常申请手续,即为当然会员。

(二)凡欲入会之社团,须填具入会申请书,由一社团会员介绍,并由另一社团会员赞同,然后呈交本会秘书处。秘书处须将入会申请书于最短之时间内,呈交理事会考虑。理事会得拒绝任何入会申请书,而不需说明理由。


(三)入会申请书一经批准,申请者须于接获通知书之一个月内,缴清入会基金及首年会费,但得理事会之特别允许者例外。逾期未缴清入会基金及会费者,其入会申请,将作自动放弃论。

(四)缴清入会基金及会费者,方能成为会员,享受会员之各项权益,同时受本会章程所约束。

入会基金与会费

第五条:每一社团入会基金为五十元。

第六条:

(一)本会常年会费将依照会员向本会呈报其会员人数而比例征收,其方法如下:

1.凡拥有五十名或以下会员之社团,年捐二十五元。

2.凡拥有五十一名至一百名会员之社团,年捐五十元。

3.凡拥有一百零一名至二百名会员之社团,年捐一百元。

4.凡拥有二百零一名至三百名会员之社团,年捐二百元。

5.凡拥有三百零一名至五百名会员之社团,年捐三百元。

6.凡拥有五百名以上会员之社团,年捐四百元。

(二)会费须于每年三月一日之前一次缴清,逾期未交者,财政得以书面通知有关社团之负责人,副本交其社团代表,限期一个月内缴清;如再逾期未缴者,则无权享有本会会员之一切权益,同时理事会得停止其会籍。理事会任何时候有权恢复已被停止会籍之社团会员之会籍,但该已被停止会籍之社团会员必须遵照理事会之决定清还所欠之全部或部份会费。

(三)为推动本会之各项活动,本会得向社团会员或社会人士劝募特别捐。

退会与开除

第七条:社团会员如欲退出本会,须于十四日前预先以书面通知秘书,并清还所有积欠之会费及其他款项。

第八条:任何社团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规则或有损害本会名誉或利益者,理事会得警告或开除其会籍。开除之议决案须获得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之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理事会于议决开除任何社团会员之前,须予有关社团会员一个月之预先书面通知,俾使其前来理事会提出辩护。

第十条:任何被除名之社团会员如不服理事会之议决,得于一个月内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书面上诉,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为最终之决定。

第十一条:当任何社团会员其华人会员人数低于其会员总人数之九十巴仙时,则当自动退会论。

第十二条:

(一)任何退会或被除名之社团会员,不得要求退还其所缴纳之任何款项,并无权享受或干涉本会之一切资产及权益。

(二)任何退会或被除名之社团会员,得重新申请入会。但理事会得拒绝其申请,不需说明理由。

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社团会员依照下列选派之代表组织之。

(a)凡拥有五十名或以下会员之社团,得派一名代表。

(b)凡拥有五十一名至一百名会员之社团,得派二名代表。

(C)凡拥有一百零一名至二百名会员之社团,得派三名代表。

(d)凡拥有二百零一名至三百名会员之社团,得派四名代表。

(e)凡拥有三百零一名至五百名会员之社团,得派五名代表。

(f)凡拥有五百零一名以上会员之社团,得派六名代表。

(二)理事会:由当然理事,当选理事及委任理事组成之。但当选理事人数须比当然理事人数多五名。

(a)当然理事:

(甲)凡拥有五百名以上会员之社团会员,得自其代表中选派一名代表为当然理事。

(乙)古晋中华总商会除享有(甲)项之权利外,得自其代表中另派一名代表为当然理事。

(丙)西连县、实文然县、三马拉汉县、石隆门县、伦乐县及古晋县(不包括古晋市区)六县之社团会员,得由各该县代表中,各选派二名代表为当然理事。

(丁)所有当然理事,须于当选理事选举前产生。

(b)当选理事:由代表大会按其票数最高者选出。

(c)委任理事:于必要时,理事会得委任不超过十名理事。

(d)理事会之成员如下:

会长:正一名 副五名

秘书:正一名 副二名

财政:正一名 副二名

会务小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经济小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文教小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社团与社会小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福利小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青年团团长:正一名 副二名

妇女组主任:正一名 副二名

其他成员为理事。

(e)当选理事产生后,须尽速选出有关理事之职位。

(三)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正副财政、各小组正副主任、青年团正副团长、妇女组正副主任组成之。

(四)理事会小组:下列七理事会小组得成立,即(一)会务小组;(二)经济小组;(三)文教小组及(四)社团与社会小组;(五)福利小组;(六)青年团;(七)妇女组。

各小组正主任得视其需要委任理事或会员代表或其他人士为各该小组成员。唯会务小组成员须包括正会长,正秘书及正财政在内。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选举理事,每两年一次。

(二)接纳理事会之报告或提案。

(三)接纳本会之常年结册。

(四)修订章程及其规则。

(五)听取理事会或会员之申诉。

(六)如获得出席会员代表人数四分之三票数之通过,得推翻理事会之议决。

(七)如获得出席会员代表四分之三票数之通过,得撤除任何理事之职位或解散理事会并选出新理事或理事会接替,直至任期届满。

(八)利用本会基金作适当之投资。

(九)抵押及出售本会之不动产。

(十)采取一切适当之行动以达致本会之宗旨,促进本会与会员之利益与福利。

第十五条:

(一)会员代表常年大会须于每年六月卅日之前举行,会议时间与地点由理事会决定。

其通常议程如下:

(a)接纳理事会常年会务报告书,常年结册及财政报告书。

(b)选举理事(每二年一次)。

(c)委任合格会计师为查账员。

(d)商讨提案。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知书,须于大会前至少四十五天寄发给各社团会员及其代表,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并征求提案及提呈社团会员代表及当然理事名单。该通知书除刊登于至少两家本地之华文报章外,且须公布于会所。

(三)社团会员代表及当然理事之姓名及提案,须于会议前至少廿五天送达本会秘书处。

(四)秘书须于开会前至少十四天将议程、会务报告、财政报告及提案等寄发全体社团会员及其代表。会议文件之副本须置于会所以供查阅。

(五)出席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只能代表一个社团且须持有其社团之委任书,以资佐证。

(六)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社团会员单位。

(七)会员代表大会如于预定之会议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十四天于同时间与地点举行。展期后之会员代表大会,不受法定人数之限制。但不足法定人数之会议,无权修改章程,或通过任何不利于本会之议案。

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第十六条:

(一)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可于下列情况召开:

(a)理事会认为需要时;或

(b)至少四分之一单位之社团会员联名书面要求,并说明召开该会议之目的及理由。

(二)由至少四分之一单位之社团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须于理事会接获联名书之后三十天内举行。

(三)会员代表特别大会之会议通知书,须注明讨论之事项或提案,并须于会议前至少十四天寄发所有社团会员及其代表。会员代表特别大会通知书除刊登于至少两家本地之华文报章外,且须公布于会所。

(四)由理事会议决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社团会员单位。如于预定之会议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十四天,于同时间与地点举行。展期后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不受法定人数之限制。但不足法定人数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无权修改章程,或通过任何不利于本会之议案。

(五)由社团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社团会员单位。同时要求召开会员特别大会之社团会员,至少须有四分之一出席,方为有效。

(六)由社团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如于预定会议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该大会将被宣布取消而不得展期。同时任何社团会员皆不得于该会议取消后六个月内以同一目的再次要求召开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第十七条:秘书处须于会员代表常年大会或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后之一个月内将会议之记录寄发各社团会员及其代表。

理事会

第十八条:

(一)理事会为本会之主要行政机构,其职权如下:

(a)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案。

(b)监督本会之日常会务。

(c)召开会员代表常年大会与特别大会。

(d)拟定会务细则与方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e)解释本会章程条文之定议。

(f)在不违反本会章程之原则下得随时为本会行政上之需要或方便而修改本会之任何细则和条例。

(g)为达到本会之宗旨而向外借款。

(h)批准或拒绝入会申请书。

(i)开除会员。

(j)听取会员之申诉。

(k)委任法律顾问。

(l)邀请古晋省及三马拉汉省华人社会贤达为本会名誉顾问。

(m)核准或否决任何理事会小组所作之决定或行动。

(n)委任或撤除任何本会派往法定机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或委员会之代表。

(o)委任临时小组委员会以处理任何事项。

(p)聘请或辞退受薪职员。

(二)理事会之当然理事,每两年由其所属之社团代表中选派。

(三)当然与当选理事,任期两年。但其职权直至新届理事宣誓就职为止。

(四)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书须于会议前至少十四天寄发各理事。正会长决定或至少四分之一理事联名要求下,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之理事,如于会议预定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七天,于同时间与同地点举行。展期后之会议,不受法定人数之限制。

(五)除非理事会之议决被会员代表大会所否决,否则理事会之议决将被视为会员代表大会之议决。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一)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之一切职权,于不违反本会宗旨,会务方针及不遭理事会否决之情况下,其议决将被视为理事会之议决。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会议四次。正会长或五名常务理事联名要求下,常务理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通知书于开会前至少四天须寄发全体常务理事,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十二人。如于会议预定时间卅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展期三天,于同时间与同地点举行。展期后之会议不受法定人数之限制。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之职权如下:

(a)正会长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一切其他会议之当然会议主席,有取舍权;代表本会出席官方社交仪式以及会议;接见外来代表团;签署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之会议通知书、会议记录与重要文件;并得连同正财政签署本会之支票。

(b)副会长协助正会长处理本会之会务。正会长缺席时,复选中得票数最多之副会长得署理其职务及代签署本会支票。副会长之序次依复选票数之多寡而定。

(c)正秘书于会长或理事会指示之下,处理会务,保管一切文件,并负责一切会议记录。

(d)副秘书协助正秘书执行其职务。正秘书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 (e)正财政负责掌理本会之财政事务和账目,每年须拟定一份收支预算案。并得连同
正会长签署本会之支票。

(f)副财政协助正财政执行其职务。正财政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及代其签署本会支票。

(g)各小组主任各别负责各小组之事务,须依常务委员会之指示行事且按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h)各小组副主任协助正主任执行其职务,正主任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

第二十条:理事会属下各小组,协助理事会执行任务,其主要任务分别如下:

(一)会务小组:

(a)监督与改善本会之会务行政。

(b)协助拟定本会之收支预算与筹募基金。

(c)管理与保养会所。

(d)管理本会图书馆。

(e)草拟会务方针及其细则。

(f)筹备会员代表常年大会与会员代表特别大会。

(二)经济小组:

(a)关注我国经济之发展。

(b)协助与促进本会一切财经事务。

(三)文教小组:

(a)研究与发扬我国华人之文化与教育。

(b)促进马来西亚文化之形成与发展。

(c)倡导有益文化之滋长。

(四)社团与社会小组:

(a)联络各华人社团,以促进友谊。

(b)推动与协助华人社团之改组工作。

(c)关注社会之发展。

(d)鼓励华人社团参加本会。

(e)促进各民族间之亲善和谐。

(五)福利小组:

促进社会福利与慈善活动。

(六)青年团:

(a)促进本会社团会员属下青年团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b)协助推动本会之会务。

(c)协助推动本会社团会员属下青年团之活动。

(d)训练及提高青年领袖之能力及修养。

(七)妇女组:

(a)促进本会社团会员属下妇女组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b)协助推动本会之会务。

(c)协助推动社团会员属下妇女组之活动。

(d)鼓励妇女参与社会工作及提高妇女领袖之能力与修养。

会员代表与理事之任期限制、辞职及更换 第廿一条:

(一)会员代表之任期为两年、社团会员得随时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更换其代表或当然理事。

(二)所有理事之任期均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理事与小组委员可随时以书面辞职。

(四)任何一位常务理事,如未以书面请假而连续缺席常务会议三次,将自动失去其理事之资格。

(五)当然理事之遗缺,得由其代表社团另派代表填补之。

(六)当选理事之遗缺,得由理事会自会员代表中遴选填补之。

(七)理事会成员一旦失去其所隶属社团之会员资格,则自动失去其理事资格。

财政事务

第廿二条:

(一)本会之会计年度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卅一日止。

(二)本会之款项与基金只限于有关本会宗旨与会务之用途。

(三)正财政得于任何时间保有零用现款不超过五百元。一切超过五百元之款项,须于接收后三天内存入本会名义下所开之银行户口。

(四)任何一项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之开支须事先获得正会长之批准;

任何一项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之开支须事先获得常务理事会之批准;

任何一项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之开支须事先获得理事会之批准;

任何一项超过五十万元之开支须事先获得会员代表大会之批准。

(五)本会之一切款项须存放于理事会所指定之银行。

(六)于本会账户下所有支票或支款通知,须由正会长(正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代之)及正财政(正财政缺席时由副财政代之)签署方为有效。

教育基金

第廿三条:本会得为促进马来西亚人民,尤其是砂劳越人民之教育而设立一教育基金。该基金得依照其细则管理之。

投资与产业信托人

第廿四条:

(一)本会之全部不动产得注册在本会名义之下。

(二)三名年龄超过廿一岁,且须为本会理事之信托人,得由会员代表大会委任,连选得连任。

(三)信托人需遵守我国之信托法令。 (四)信托人须依照会员代表大会之指示掌管本会之不动产。

(五)信托人因健康不良,神经不健全,离开本邦或其他理由不能有效执行其任务时,得由会员代表大会撤销其职务;於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信托人若有谢世、辞职或被撤职者,其空缺应该由因之而召开之会员代表特别大会另定人选填补之。

(六)受委之信托人必须是本会之理事,以符合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之规定。

修改章程

第廿五条:

(一)本会章程之修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之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章程之修改须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方为有效。 限令

第廿六条:

(一)本会之会员代表与理事,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二)凡本会之受薪职员,不得兼任会员代表或理事。

(三)本会不得与外国注册之任何社团有所联系。

(四)本会不得涉及政治,其基金亦不得供政治用途。

解散

第廿七条:

(一)本会之解散,必须得到不少过五分之三会员代表出席之会员代表大会,以四分之三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会解散时,除偿还其所负欠之一切合法债务后,倘有馀款或资产,应依会员代表大会之决定处理之。

(一九九一年五月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