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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 青年团团章 名称 第一条 本团名称为“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会总会青年团”。(简称为砂华青 团)。乃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之青年组。英文名 称:“Youth Wing of the Confeder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Sarawak.”
地址
第二条 本团注册会址与通迅地址为砂拉越古晋浮罗岸路福建公会大厦三楼,邮区 编号93100。
第三条 释名:“本会”即“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 “本团”即“砂拉越华人社团联合总会青年团”。 “委员会”即本团委员会,简称“团委会”。 “理事会”即本会理事会。 “小组”即本团属下活动小组。
第四条 团徽;本会之会徽即为本团团徽。
宗旨
第五条 (a)促进本会会员属下青年团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b)协助推动本会之会务。 (c)协助推动本会会员属下青年团之活动。 (d)训练及提高青年领袖之能力及修养。 (e)协助本会属下会员组织青年团。 (f)团结本会属会会员青年及华裔青年,而至各民族青年,为国家社会谋 求繁荣与进步。
团员
第六条 (a)本会会员属下之青年团自动成为本团会员。惟需填妥入会表格。 (b)附属团员:尚未成立青年团的本会会员可申请为附属成员,但其代表 只有被选权而没有选举权。 (c)申请加人本团者,需填具本团入团申请书,并缴清入团基金,经本会 理事会批准通过即成为本团正式团员。 (d)每一团员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团体团员之代表。
第七条 入团基金与团捐 (一)入团基金:本团入团基金为一百元。 (二)团捐:⒈每名团员代表每年团捐为卅元。 ⒉团员每年须缴纳之团捐胥视其代表人数决定之。 ⒊团捐必须于每年三月一日之前作一次缴清。
组织
第八条 (一)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为本团最高权力机构。 (二)本团组织如下: ⑴团员依照下列比例选派之代表组织之:- ⒈拥有五个属团以下的团员,选派五名代表。 ⒉拥有六个属团以上,十个属团或以下的团员,选派七名代表。 ⒊拥有十一个属团以上,十五个属团或以下的团员,选派九名代 表。 ⒋拥有十六个属团以上,廿个属团或以下的团员,选派十一名代 表。 ⒌拥有廿一个属团以上的团员,派十二名代表。
⑵团委会:本团於团员代表大会中选举团委员。团委会其成员包括 如下: 团 长 正一名 副:每个属团团长为当然副团长 署 理 团长 一名 秘 书 正一名 副一名 财 政 正一名 副一名 总 务 正一名 副一名 文娱组组长 正一名 副一名 学术组组长 正一名 副一名 体育组组长 正一名 副一名 组织组组长 正一名 副一名 委 员 三名 ⒈正团长由各团员轮流担任,任期为二年,不得连任,唯团员代 表若担任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联合会青年团之正团长,则为本 团之当然团长。 ⒉工作小组:为促进本团宗旨,团委会可设各小组委员会。 ⒊正团长及署理团长将被推荐为本会青年组,正副主任。 ⒋所有团委皆为义务者,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两年。
⑶常务委员会 ⒈由正团长、署理团长、副团长,秘书及财政组成,常务委员会 可处理突发事件。 ⒉常务委会每六个月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须有半数以上的人 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数。 ⒊会议通知书由秘书于开会前十四天发出或电话临时通知联络。
第九条 义务及责任与职权: ⑴义务:爱护本会及本团,协助促进本团会务发展并遵守本团和本会章程 及一切议决案。 ⑵责任与职权: (甲)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为本团最高权力机构,其责任与职 权如下: ⒈每二年选举团委一次; ⒉接纳长年团务及财政报告; ⒊策划团务发展及有关兴革事项; ⒋建议制定及修改本团章程,但须呈交本会理事会批准方为有 效。 ⒌选举本团查账。
(乙)团委会之职权:团委会为本团的主要行政机构,其责任与职权如 下: ⒈执行本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务之议决案及协助本会理事会会 议议决执行事项。 ⒉拟订本团团务发展之一切计划与方针及预算案呈交理事会批 准。 ⒊听取团员之建议和计划。 ⒋审核团员入会申请书再呈交理事会批准。 ⒌协助本会各属会青年组织之活动。 ⒍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及特别大会。 ⒎向理事会报告有关本团一切团务活动,如对外庶务、劝捐、接 受捐款、外出访问等皆须经理事会批准。
(丙)团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长决定或九位团委联署要求下,团 委会可随时召开。会议法定人数为半数以上,如会议在会议时间 半小时内不足法定人数。即宣布流会,除非另行通知,否则自动 展期十四天在同样时间和地点举行。 第十条 团委会成员之职务: (一)团长:为本团团委会及团员代表大会之当然主席,并负责督促本团 团务发展及代表本团签署一切对外内文件,并连同正财政签 署本团之支票。
(二)署理团长:署理团长须协助正团长处理团务。若正团长缺席时,得 由署理团长代理其职务及签署本团支票。
(三)副团长:副团长须协助署理团长处理团务。若署理团长缺席时,得 由副团长代理其职务及签署本团支票。
(四)秘书:秘书须负责处理本团对内外书信来往,保管及处理本团一切 重要文件,档案和接收入团申请书,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 及团务报告。
(五)副秘书:副秘书须协助秘书执行其职务,如遇秘书缺席时,副秘书 得署理其职务。
(六)财政:财政须负责处理本团财政经济事务及账目。每年须呈交一份 正确的财政收支账表予团员代表大会及本会理事会核查,并 得连同正团长签署本团支票。
(七)副财政:副财政须协助财政执行其职务,若财政缺席时得署理其职 务。
(八)总务:总务须负责本团内一切不属於其他小组之事务,并配合各小 组活动进行。
(九)副总务:副总务协助处理事务,并在其缺席时代理其职权。
(十)文娱组组长:文娱组组长须负责促进和推动健康娱乐及音乐活动, 副文娱组组长则协助正文娱组组长执行其职务,并在 其缺席时代理其职权。
(十一)学术组组长:学术组组长须负责促进和推动各种文化学术活动,副 学术组组长则协助正学术组组长执行其职务并在缺席 时代理其职权。
(十二)体育组组长:体育组组长须负责促进和推动各项健康有益体育运动 ,副组长则协助正体育组组长执行其职务,并在其缺 席时代理其职权。
(十三)组织组组长:组织组组长须负责加强团内及属团组织工作,同时协 助未有青年团之属会成立青年团组织,副组长则协助 正组织组组长执行其职务,并在其缺席时代理其职 权。
第十一条 辞职,更换代表和取消资格。 (一)任何团委、团代,可随时以书面辞职,其辞职经团委会通过即可生 效。 (二)任何团委,团代,如获正式书面通知开会日期,但未事先告假而连 续三次缺席会议者将视为自动辞职论。 (三)任何团委,团代在任期或因移民外地、移民外国、残废、不幸逝世 及失去其所代表团体之团员资格时,本团将视其为自动辞职论。 (四)任何团代经辞职或因自动辞职后,其隶属之青年团团长须以书面通 知本团并另委派代表填补之。 (五〕任何团委之空缺,将由团委会决定委任任何团员代表为团委以资填 补,任职至下届选举为止。
第十二条 选举及任期 (一)团委会任期二年。在任期届满之前,须由现任团委会中选出七人组 成选举委员会,全权依章处理选举事宜。 (二)团委会之选举是采取提名办法,凡欲参加竞选新届团委之团员,须 由一名团员提议及一个团员附议,采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初选,再以 复选方式产生团委会。
第十三条 (一)团员代表大会 ⒈团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团委会拟定在每年本会会员代表 大会前召开。 ⒉秘书须在大会前两星期连同议程,包括团务报告及已审查之账 目,用书面通知所有团员代表。 ⒊出席大会之代表,只要有二分之一团员的代表或团委会成员的一 倍出席大会,即构成大会的法定人数。 ⒋团员代表大会及团委员倘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则展期一周 后,由秘书长再发函通知,另行召开。由法定人数之半数出席即 为合法。
(二)特别团员代表大会 在本会理事会要求,团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团员联名呈函说 明理由要求时,团委会必须在廿一天内召开特别团员代表大会,日 期及地点则由团委会决定之。
第十四条 查账员 (一)团员大会须每二年委任一位非团委人士为义务查账员,任期二年, 但不得连任。 (二)查账员须负责审查本团之常年账目报告。
第十五条 财政事务 (一)本团之财政年度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卅日止。 (二)本团活动基金由本会拨给。 (三)本团所有收入包括劝捐所得款项均须存入本团银行户口。
第十六条 ⑴本细则中对某些条文之解释有混淆之处,或无规定之事项,本会理事之 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⑵本组则如有未尽善处,得由本团团员代表大会增删及修改之,唯须提呈 本会理事会批准,方为有效。 |